浙江省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养老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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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2002...

第二条第三款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省人民***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第二条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比例、个人账户记账比例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标准,由省人民***规定。

修正情况:第一次修正:在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8年5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

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各地对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得设置限制条件。决定规定: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明确规定:“参保人员在本省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应当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各地对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得设置限制条件”。可以直接咨询一下当社保中心,以确认。

依据地方行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举例说明浙江省内的养老保险转移,以萧山转移到绍兴县为例子。先到绍兴县社保局出示***(最好把社保手册也带着)。让工作人员给你开一份“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异地转入联系函”。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8修正)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制定时间:该条例于1999年7月25日由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施行时间: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修正情况:第一次修正:在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

该事项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无需缴纳任何费用。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而承诺办理时限更为迅速,为10个工作日。监督投诉电话为0573-82228812。办理的基本依据为《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试行意见》(浙政发[1993]227号)以及《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8年修正版)。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基本信息

1、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基本信息如下:制定时间:该条例于1999年7月25日由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施行时间: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2、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第十条 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并应当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而逐步下降。具体比例按照国家和省人民***规定的权限审批确定。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各地对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得设置限制条件。决定规定: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5、第二条第三款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省人民***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第二条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比例、个人账户记账比例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标准,由省人民***规定。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三款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省人民***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第二条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比例、个人账户记账比例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标准,由省人民***规定。

该条例于1999年7月25日由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在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各地对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得设置限制条件。决定规定: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依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及《嘉兴市本级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嘉兴市的企业员工养老保险体系中,单位的缴纳比例为14%,而个人的缴纳比例则是8%。这意味着,当一名职工的月收入达到3000元时,单位每月需为该职工缴纳420元的养老保险费用,个人则需缴纳240元。

现在嘉兴市养老保险个人缴纳比例是多少?

总结来看,嘉兴市的养老保险个人缴纳比例为8%,而单位的缴纳比例为14%,这一比例是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制定的,旨在平衡企业和个人的负担,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充足,进而保障职工的养老权益。

嘉兴市事业单位缴费比例规定如下: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8%,个人承担2%。工伤保险:单位承担0.2%,个人无需缴费。生育保险:单位承担0.8%,个人无需缴费。失业保险:单位承担1%,个人承担1%。住房公积金:单位与个人均承担12%。

具体来说,在嘉兴市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参保人每月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为8%(其中,单位缴纳比例为20%,个人缴纳比例为8%),这部分费用在退休后将作为养老金发放的基数进行计算。同时,对于不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养老金发放标准也有所不同,具体标准可以在嘉兴市社保局进行查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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