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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旧的条例是否废除
1、新《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旧的条例并未废除。具体来说:条例修订而非废除:《工伤保险条例》只是进行了修订,而非由全新的法律代替原有的法律,因此不存在旧法废除的问题。生效情况:2003年4月27日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生效实施。
2、《工伤保险条例》只是进行了修订,而不是由新法代替旧法,所以并不存在旧法废除的问题。2015年现行有效的《工伤保险条例》,是由2003年4月27日颁布,2004年1月1日生效实施,并于2011年12月20日修订后重新公布的。修订的部分,自2011年1月1日生效,未修订的部分自2004年1月1日生效。
3、五至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支付伤残津贴并缴纳社会保险。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复发享受相应工伤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报省级***备案。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1、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工伤保险赔偿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82年修正)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它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性法规,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工伤保险赔偿条例》于1988年6月1日施行,由***院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3、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范围的修改方法是在2010年12月24日发布的。以下是关于此次发布及修改的详细解释:发布时间与实施日期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4日,***院发布了新修改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日期:该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4、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5、年修订: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工伤保险条例于2010年进行了重要修订。修订内容经2010年12月8日***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586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6、第一条 为了实施***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工伤保险条倒全文内容
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费用、伙食补助、交通食宿费等。根据伤残等级不同,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工亡职工近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监督管理:经办机构承办工伤保险事务,负责征收费用、核查信息、管理支出等。
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机构: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鉴定结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职工享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管理机构与职责:省人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待遇。县级以上人民***及其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确保基金的收支透明。
工伤保险条例2010
1、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第五条 ***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2、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工伤保险赔偿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82年修正)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它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性法规,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工伤保险赔偿条例》于1988年6月1日施行,由***院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3、综上所述,2010年12月份发生的工伤,在2011年申请工伤认定时,应依据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认定和处理。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需确保申请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以符合法定时效要求。
4、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5、时间节点:工伤保险条例最初于2003年4月16日经***院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4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375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意义:这一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为企业职工提供了重要的工伤保障。
6、《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买菜是做饭这项工作的一部分,因买菜外出受到事故伤害,只要不是自残或自杀,应当算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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